有些网络购物平台推出了网络推广员的机制,小勇发现,只要吸引消费者通过自己的网络推广链接成功购买商品,即可获得平台返佣。对于消费者确认收货后退货退款的情形,个别平台并不要求网络推广员返还佣金。
于是,小勇锁定了几家有类似推广机制漏洞的平台,先自行注册为平台推广员,又拉了十多名“买手”进群,伪装成正常消费者,开始了“薅羊毛”行动。小勇不时在群里发布商品链接,对于能够垫资购买商品的“买手”,小勇会给他们20%的佣金;对于无力垫资的“买手”,小勇会把先转给他们,事后结算5%的佣金。
这个团伙专设两个群聊进行沟通,一个用于发布下单链接、下发具体操作指令及指导如何退货等,另一个用于每日统计“买手”业务情况,便于核算发放各自分成佣金。
为防止账号被封,小勇规定每个下单账号对同一商品只能购买一次,一段时间后就注销账号、重新注册,并且频繁更换收货地址。但是短时间内批量下单、集体退货的异常情况,仍然引起不少电商的警惕。
“好几次我们接到商家的电话和信息,提示订单异常,对方将报警处理。”有些“买手”遇到这样的情况后就会在群里反馈,小勇会以各种理由进行安抚,同时指导“不要和对方纠缠,立即退货”“申请平台介入,把下单的本金要回来”,并将这类“难缠”的商家列入“黑名单”,避免再次发生交易。
眼看来钱快,曾经作为“买手”的小健、茜茜另外建了一个群,开始单干。电商服务平台经自行排查,发现此类异常订单的佣金提取账号高度集中,遂报警处理。经查,小勇通过本人和纠集他人下单金额累计近56万元人民币,诈骗的佣金累计近20万元;小健、茜茜则高达16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勇等11人采用远程、非接触的方式,利用上述平台网上商品交易推广佣金机制,运用下单后退款的方法,虚构其完成了产品推广任务的事实以骗取这些平台向其支付佣金,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最终法院决定以诈骗罪对小勇等11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小勇等人看似利用电商平台漏洞“薅羊毛”的行为,实则是通过虚假交易、伪造身份、恶意套现等手段,骗取平台补贴、优惠券、佣金等财物,并达到一定数额,便构成了诈骗罪。
法官提醒:

广大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要保持理性,提高警惕,不轻易点击陌生链接,不参与不法社交群聊,严格遵守平台规则,避免利用漏洞进行牟利。同时,平台也应加强技术防护,完善规则体系,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在网络时代,法律不是真空地带,每一个网络行为都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每一个网络用户的基本责任,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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