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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亲对象“不达标”惹争议 可以要求退费吗?

发布时间:2026-05-20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李女士在某婚恋网站上看到一则婚介广告,对其中的婚介服务颇为心动,于是联系到网站员工签订了婚介服务合同。随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李女士将该网站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服务费3万元。

  李女士诉称,其交纳了高额的会员费用,婚恋网站为其提供服务的时候,并没有按照自己写的对相亲对象的要求约见男嘉宾,所谓的对相亲对象挑选权也没有行使。其确实见面了该网站提供的3名男嘉宾,但存在以下问题:1。男嘉宾身高不符合其择偶标准;2。男嘉宾自称居住在北京某小区,但出示的房产证却是别处;3。其要求男嘉宾是北京户口,但户口本显示为外省户口……虽然合同中还有约定5个相亲对象的服务内容,但是其认为婚恋网站没办法正常履行合同。

  婚恋网站辩称,公司已经向李女士履行了合同义务,就已经提供的男嘉宾资料来看,均在李女士自行书写的附件条件范围内。例如,李女士要求男士身高在170cm至180cm之间,公司提供的相亲对象身高为170cm,符合李女士要求;李女士认为户口存在问题,但该男嘉宾身份证中户籍地已显示为北京某地。其余问题李女士并没有在其择偶标准附件中明确写明,同意解除合同,但需扣除介绍3位男嘉宾的服务费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庭审中李女士认为婚恋网站的服务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对约见对象真实情况存疑;二是约见对象不符合其择偶标准。但综合本案全部证据来看,李女士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恋网站提供的男嘉宾与其自书的择偶标准相悖,无法认定婚恋网站存在违约行为。李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应当扣除网站必要支出后予以退费。考虑到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中并未对收费标准明确约定,故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并结合费用实际发生情况、公平原则判令婚恋网站退还李女士服务费2万元。

  本案服务合同中并未就李女士对相亲对象的合理预期利益是否能够达成做出约定,李女士亦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婚恋网站存在故意捏造隐瞒约见对象信息及完全不符合其自述的择偶要求的情况,所以无法认定婚恋网站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李女士已约见了3名男嘉宾,为此婚恋网站也做了相应准备工作亦有实际支出,如果要退费,应扣除婚恋吧”网站该笔服务费后计算退费金额。

  在此提示消费者,婚介机构提供服务时,消费者应当及时对其履行合同的瑕疵行为提出自己的异议并予以留痕;同时,婚介服务本质为介绍机会,而相亲是否成功有很多不确定因素,也是很难明确界定的预期利益,不宜认定为此类合同的根本目的,消费者应当对此类合同理性认知。

  (作者:周崎雅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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