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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与建议|王小军:严管民间借贷,促进司法公正

发布时间:2024-04-10  来源:中国法制法治网  字体大小[ ]

严管民间借贷,促进司法公正

作者:王小军

  一、民间借贷的利率法规介绍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1952年,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经函询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后,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认定利率超过三分为高利贷;

  1991年8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保护范围扩大到24%,许可范围扩张到了36%,即是三分息。

  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修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定再次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并一直适用至今。

  2、企业之间的借款

  1990年法(经)发[1990]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认定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产生纠纷的,法院判决返还本金,利息部分为非法所得,国家予以收缴。

  2013年9月25日奚晓明《商事审判中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该文选自奚晓明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提出企业间借贷合同有效,适用银行贷款的四倍利率。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将企业间借款行为认定为有效,企业拆借也有了24%的利率保护。此后,企业借款与自然人借款法律地位等同,适用法律等同。

  二、民间借款利率过高产生的影响

  1、民间借贷利率过高,导致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涌向民间借贷市场,在一定的程度上会导致国家金融政策宏观调控失能;

  2、民间借款利率过高,产生的高利息衍生了追债专业户,为黑恶势力的滋生提供了良好的土壤,我国打黑除恶政策出台的时段,就是民间借贷利率放大到24%的时段,是否为巧合,有待探讨;

  3、民间借贷利率过高,推高了泡沫经济,很多企业赚钱后不再热衷投资而用于放贷,房地产行业尤为明显;

  4、高利率导致了贷款无法偿还,借款人在偿还无望的前提下,绝大多数是直接采取不还措施;后来渐渐演化成计划还钱的人不借这么高利息的款,借款不考虑高利息的人基本上都是压根不想还钱的。这种相互伤害的现象,不但推高了社会道德风险,也加大了司法裁判的负担;此外,很多家庭因无法还款而被迫离婚、析产,转移资金,架空债权,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三、民间借贷利率管理的不合理性

  1、高利贷的定义问题: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询函复称:“关于城市借贷利率以多少为宜的问题,根据目前国家银行放款利率以及市场物价情况私人借贷利率一般不应超过三分。但降低利率目前主要应该依靠国家银行广泛开展信贷业务,在群众中大力组织与开展信用合作业务,非法令规定所能解决问题。为此人民间自由借贷利率即使超过三分,只要是双方自愿,无其他非法情况,似亦不宜干涉。”该复函中三分利率的确定,是符合其社会背景的。一是当时正是取缔反动会道门运动之后期,而高利贷正是反动会道门的主要敛财手段之一,当时的高利贷流行九出十三归,高于三分息。其次,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在仓促回函中,没有做调研,自己也没有底,回函不肯定地说“似亦不宜干涉”,就是证明。三、高利贷是法律禁止的红线,并不是高利贷以下法律就必须保护,法律保护的利率之上,应当有一段“不宜干涉”的利率范围,就是法律即不禁止也不保护的利率,由当事人自愿签署,自愿履行,法律不得判决强制履行,不会违反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

  2、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怎样确定的问题:

  首先,民间借贷的主体不是营利主体,不得以营利为目进行贷款,是基本原则。司法解释也一再强调:“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合同无效”。那么,什么是借款营利,界限在哪里?这个问题是要探讨的。笔者认为,商业银行是营利的,可作为参照物,商业银行作为特许经营的营利机构,依法纳税并接受国家管理,其贷款利率尚在人民银行指导贷款利率的30%的上浮限额内,其盈利率尚且在国家管控之内。而作为非营利机构的民间借贷主体,给予其享受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四倍待遇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呢?更何况民间资金融通利息还不交税,脱离于国家监管之外。特别是企业拆借享受4倍利率以后,民间大额资金也参与了民间资本融通,相信会冲击国家的银行借贷体系。落马以前的奚晓明系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他掌权时流行一句话:下等人搞定案情,中等人搞定法官,上等人搞定司法解释。也不知道奚晓明是不是被别人搞定了,自他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以后,企业借款也享受了银行贷款四倍利息的待遇,还被法律认定为非营利行为。

  其次,银行贷款四倍利息的待遇过高,脱离我国的经济运行规律。1991年时,贷款利率在11%左右,但没有多少民间资本拆借行为,影响不大;后来逐渐降低到6%左右,所以2015年的司法解释将其固定到了24%;2020年8月之后又改回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目前年贷款利率约为3.85%,四倍就是15.4%,加上执行期间加倍就是19.25%。根据目前公开的网络信息,即使是华为、比亚迪这样的企业,其利润率做到这么高也是极其困难的。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绝大多数企业借款靠经营利润是还不起本息的,是必然要违约的,其结果就是泡沫资本反噬实体经济,产生大量的法律诉讼案件及大量的执行黑名单企业,自然人则分家析产进行逃债,并不利于经济管理和安定团结。

  再次,从法律上说,民间借贷应为非营利行为,从保护商业银行权益方面,也应当确保民间借贷获得的利益不高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益,并适当减少。笔者认为,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应当以人民银行的贷款指导利率为限。对于高于人民银行的贷款指导利率的利息部分,可认定为轻微的营利行为,法律不予干涉。即不处理,也不强制执行,当事人自愿约定,自愿履行。超过三分息,即年息36%的,认定为高利贷予以打击,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同时,也把银行违约利息降下来。现在的银行信用卡等违约罚息,不少都是高过了36%,构成了高利贷,也没有机构去监管的处罚。这种现象也应当限制,商业银行也没有放高利贷的特权。

  四、从司法资源管理的角度分析处理民间借贷和司法公正

  1、目前的针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资源分配状况是:司法解释允许四倍银行贷款利率的高利息,吸引大量的社会资本进入民间借贷市场,而另一方面,又要抽调一些司法资源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行为”进行打击、还要抽调司法资源防止逃债的虚假诉讼行为、还有各种尚未发现的非法借贷行为……;司法资源的分配处于疲于奔命的状态;

  2、2013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85.5万件,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上述数字及信息拷贝于2015年百度百科)。在此背景下,放开企业借款行为,把民间借贷利率扩张到36%,进一步增长借贷市场规模,也大大地扩大了借款违约诉讼的规模,占用大量的审判资源,是司法资源占用上的不公平和浪费。

  3、在借款违约现象预增逾烈的情况下,又拟出台个人破产法规,深圳已经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所谓个人破产法律程序,其实质就是为违约行为人进行法律洗白,免除其债务负担,这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从诉讼判决到强制执行,再到破产保护程序,法律一方面既帮人追债,另一方面又帮人免债,这些司法资源浪费在利率高到无法偿还的借款违约纠纷上面,实在是没有必要,不但自相矛盾,也有违司法公正之原则。

  4、据闻河南开封的包公祠有个旅游者在包公面前痛哭司法的不公,此后每日都陆续都有人前来哭庙,哭诉自己遭遇的司法不公,导致管理机构关闭了该旅游点,成了一则新闻。可见,司法不公仍然深层次地隐藏在我国的各个行业、各个法律层面,任何案件都有可能遭遇到。但笔者认为,我国的申诉渠道是有的,也是畅通的,但是严重失能。就是申诉受理部门的官员,没有动力,没有勇气去纠正下面法院的判决,这种现象,可以通过机制改革来予以纠正。

  5、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不够严谨。奚晓明一个会议讲话就把企业借款为无效合同变成有效并享受24%的年利率;近些年,最高人民法院几个个民事审判庭竞相出具司法实践中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和法规的各种纪要,笔者认为是不严谨的。法官对法律的看法和认定,取决于他们的知识背景和对审理案件的认识基础,要上升为司法解释,应当提案到人大法工委或类似部门,召集相关专业部门,比如建设、金融部门专业法务人士讨论过,才能上升到司法解释的范畴,仓促出台类司法解释的纪要,会对行业造成损失的。比如民间借贷是非营利性质的,但赚钱比商业银行多四倍、五倍;还有其他诸多,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就不赘述了。

  五、纠正措施建议

  1、降低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以人民银行贷款指导利率为准,确保民间借贷为非营利行为。就是3.85%年利率以下受法律保护,超过此利率的部分,法律不保护也不禁止,法院不支持强制执行。超过36%的,是高利贷,法律禁止。个人及组织,包括商业银行,均不得收取高利贷。此措施一是可以收缩民间借贷市场,将民间资本逼向消费领域和投资领域,这些资金即使是存在银行,银行也可以根据存款的货币乘数扩张正规贷款的规模。二是低利率借款可以提高借款人的偿还意愿,减少诉讼,节约诉讼资源,可以从根源上整治金融市场的乱象。

  2、恢复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局功能,下辖保险监督委员会、银行监督委员会、民间资本监督委员会或设立类似部门,对高于人民银行贷款指导利率的借款行为、洗钱行为、借用账户进行非法活动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严重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补全目前对民间资本流动缺乏行政监管的短板。

  3、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难的现象,国家给予一定的扶持政策;同时还鼓励社会闲散资金设立天使投资企业,以共负盈亏的方式,发展和扶持朝阳企业。对又没资产,又没有技术的老旧企业,则不鼓励以输血续命的方式贴补,应放任其破产,自然淘汰。

  4、对一审法院系统进行数字化改革。民间借贷的案件,法律关系一般都比较简单,可以动用科技手段进行审理,既节省了司法资源,也维护了司法公正,并可以以此为试点,扩展到其他方面的案件审理。笔者建议利用人工智能科技对一审案件进行审理。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端的电脑科技实体合作,开发和建立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参与案件审理,在大量典型判例的基础上,构建适当的底层逻辑进行审判,在书记员的辅助下,完成证据质证程序,最后以AI方式对不同的案件生成一审判决。对于审理中复杂的数字计算部分,AI不能解决的,可以外包给第三方审计和评估机构。一审判决有错误的,再由二审则由审委会进行纠正。这种机制下,一审判决有可能是错误甚至荒谬的,但是绝对是最公平公正的,因为人工智能系统不会偏袒任何一方。国家对类案有倾向性政策时,则由最高人民法院对胜负概率进行偏向性修改,发现错误时,也由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牵头修正。二审以上的改判案例,全部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进行审查后,输入人工智能案例库之中,从而影响人工智能生成及对应的概率。这是对司法公正机制改革探索的一种思路,是否可行,需要对人工智能科技进行评估和调研,本文不再展开讨论。

中国法制法治网责任编辑黄耀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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